-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4068D/2025-00013
- 发文日期
- 2026-05-12
- 发文单位
- 济南舜耕中学
学生管理:济南舜耕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按济南市教育局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学生学籍的转出、转入和休学、复学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生以“弘扬舜德 知书达理”为努力方向,做舜文化的学习者、推广者。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学校。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室,配备专人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
第二章 招 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 学校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整体升入初中的办法。
第六条 学校统一组织小学毕业生到校报到。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济南市统一规定为学生编制学号,填写“在校学生注册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新生的学籍卡片,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留学校长期 保存。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招生班额一般为50人。
第三章 转学
第十条 由外地转入的初中生应当持我市本人常住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按就近原则到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区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对个别确因家庭住址变动,造成学生上学明显不便的,需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审批手续。未经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迁入本学区内居住,要求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接收,学生转入和转出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之机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当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十四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市区学生须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家长持省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擅自休学的应当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后复学,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十九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应当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部分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当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山东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组织、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应当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对学生做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并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编号应当与学号一致。发证学校的印章一律盖在学生照片左下角,教育主管部门的印章盖在学生照片的右下角。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仍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应当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三十条 学校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毕业生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初三毕业学生品德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的,视态度好坏,可给予适当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
第三十六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记过处分应当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应当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会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按时填写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表”,按学期报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当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生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学生学籍卡片应当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定期整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当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德育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设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应当专橱存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济南舜耕中学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